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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时间:2023-09-17 12:03:49

  一、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给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给付经济补偿金的的问题一直未有明确。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的理由而提出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除外。另外,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理由而提出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二、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提出终止或解除。但由于三十日通知义务是为了使对方对其工作安排、人员配置等有一个准备期,故任何一方提出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均应提前三十日。否则应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劳动关系前一个月劳动者的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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